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与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登记、年度检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等职责。
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保障。
规范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与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基金会设立与运行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民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颁发的、允许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的资格证明,一般要求组织依法登记满一定期限并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与财务制度。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报告,内容涵盖基本信息、治理情况、业务活动、财务会计与公开募捐情况。
对社会组织在登记治理、募捐活动、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与税务处理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系统检查与评价,识别风险点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专业活动。
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认定之日起即可面向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开展的募捐活动,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但仍需遵循自愿、无偿与专款专用原则。
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使命、通过商业手段实现可持续运营的组织形态,兼具社会目标与经营能力,利润分配受到严格限制。
慈善组织依法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自有渠道,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的义务,是公益公信力的制度基础。
慈善组织等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是捐赠人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按规定申领、使用与核销。
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前置审查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承担设立审查、年度初审与业务监督职责。
在建立合作、接受捐赠或实施资助前,对合作方、捐赠人及项目相关方的资质、信用、合规与声誉风险进行的核查评估,是公益组织的前端防线。
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在募捐前将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通过规范渠道公布募捐信息。
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16年施行、2023年修订,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修订后版本,系统规定了慈善组织、募捐、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与监督管理。
由企业出资发起设立、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公募基金会,兼具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专业性双重属性,需重点防范品牌混同与关联交易风险。
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依法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职,理事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组织获取报酬。
我国首部志愿服务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系统规定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与保障促进措施。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前,需将包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受益人范围、募集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的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组织为实现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与信息真实,通过岗位分离、授权审批、会计控制与监督检查等机制建立的一套自我约束制度安排。
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分为1A至5A五个等级,5A级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资格,取得后该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并需办理复审。
慈善组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且管理费用并不等同于"人员工资+行政办公支出"。
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前提身份。
由民政部统一或者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慈善组织应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