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等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是捐赠人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按规定申领、使用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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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定向募捐、慈善信托与捐赠资金管理 · 本分类共 9 条词条
慈善组织等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是捐赠人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按规定申领、使用与核销。
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在募捐前将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通过规范渠道公布募捐信息。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需向民政部门备案。
由企业出资发起设立、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公募基金会,兼具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专业性双重属性,需重点防范品牌混同与关联交易风险。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前,需将包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受益人范围、募集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的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颁发的、允许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的资格证明,一般要求组织依法登记满一定期限并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与财务制度。
由民政部统一或者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慈善组织应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基金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的、以特定公益目的或捐赠人意愿设立的专项资助单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认定之日起即可面向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开展的募捐活动,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但仍需遵循自愿、无偿与专款专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