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社会组织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通常由理事长或会长担任;在特定违法情形下可能承担罚款乃至刑事责任等个人责任。
慈善组织依法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自有渠道,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的义务,是公益公信力的制度基础。
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依法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职,理事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组织获取报酬。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前,需将包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受益人范围、募集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的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组织为实现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与信息真实,通过岗位分离、授权审批、会计控制与监督检查等机制建立的一套自我约束制度安排。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报告,内容涵盖基本信息、治理情况、业务活动、财务会计与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组织与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履行内部决策、回避表决与信息公开义务,不得损害组织利益。
对社会组织在登记治理、募捐活动、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与税务处理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系统检查与评价,识别风险点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专业活动。